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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0-11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建发〔2021304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石景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今年以来,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发生多起火情火灾事故,造成了较大社会影响和财产损失,形势较为严峻。为全面夯实住建系统火灾防控基础,有效预防和遏制施工现场火灾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消防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现将进一步做好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履行参建各方消防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各参建单位要高度重视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充分认清当前面临的消防安全严峻形势,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切实履行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保障各项消防安全管理措施落实到位。

  二、落实建设单位消防安全首要责任。建设单位要切实履行施工现场消防安全首要责任,建立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制定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及专业承包单位消防安全监管,及时拨付安全施工所需费用,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建筑材料,适时组织参建单位开展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专项检查。

  三、落实监理单位消防安全监理责任。监理单位要切实履行消防安全监理职责,依据有关标准规范及规定核查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质量证明文件,加强对施工现场巡视,发现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四、落实施工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负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编制火灾扑救和应急疏散预案,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加强防火安全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章行为,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

  各类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统一领导和监督检查,并建立本单位消防管理体系,制定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强对作业人员消防安全知识培训。

  五、加强消防安全风险动态管控。施工单位项目部在开始施工前,要识别、分析施工现场存在的可能引起火灾事故的各类风险源,对施工安全风险进行评价定级,并随监测情况、内外部环境变化进行调整更新;施工现场大门明显位置、风险区域要设置施工安全风险公告牌,公告主要安全风险、可能引发事故类别、管控措施、应急措施及报告方式等;对各级可能引起火灾事故的风险,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要定期组织检查,形成检查记录,对发现的消防安全问题制定整改措施,整改完成后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复核。

  六、强化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施工单位项目部要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制定工程项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计划,每日对施工现场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对于排查出的消防安全事故隐患要及时整改,整改完成后根据隐患等级报相关单位负责人核查合格后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或恢复施工。

  七、强化动火作业审批和旁站看护制度。近年来,施工现场动火作业管理缺失和动火作业不慎引燃可燃、易燃建筑材料是导致我市施工现场火灾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管理,动火作业实行分级审批和旁站看护制度,确保各项防护措施落实到位。

  八、实行动火许可证安全总监签发制。动火作业前,动火单位消防负责人要制定动火计划,并安排专人对动火现场周边进行可燃物清理,确认动火现场无可燃物及火灾隐患后,由动火单位消防负责人向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全总监提出动火申请。动火申请应包含动火人员和看火人员情况(附相关操作证书),动火作业的内容、部位、时间、作业环境及灭火救援措施等。安全总监在收到动火申请后,要查验动火作业人员的操作证书是否有效、看火人员是否具备看火能力,并前往现场核验动火部位及周边可燃物的清理情况,确认动火作业的防火措施落实后再签发动火许可证。

  九、落实动火作业看护措施。动火人员在取得动火证后必须在指定地点、规定时间内作业,严禁随意更换动火地点或调整作业时间。各动火点均要备足灭火器材和灭火用水,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或动火单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在现场旁站监督,高处作业要配备防火安全带和接火斗。防水作业施工时,作业点应设明显的“严禁烟火”警示标志,且不得与电气焊作业同空间上下交叉施工。

  十、建立节假日、重大活动保障期间提级管理制度。施工8小时以外时间、节假日及重大活动保障期间,施工现场动火作业要提级管理,动火许可证实行项目经理签发制并实行双看火制度,即每个动火作业点均由一名施工总承包单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一名动火单位看火人员同时进行看护。动火作业后,动火作业人员应对现场进行清理、检查,确认动火后残留的可燃物等清理干净,无火灾危险后方可离去,并在动火作业结束后1-2小时内再次前往作业地点进行复查。

  遇大风蓝色及以上预警天气时,严禁焊接切割等室外动火作业。各工程参建单位要加强大风蓝色及以上预警天气期间的巡视检查,坚决防止出现违规动火动焊问题。

  十一、加强施工现场微型消防站建设。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工程、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市政工程及国家和市级等重点工程施工现场应设置微型消防站,配备灭火器、水枪、水带等消防装备器材和通讯设备。鼓励组建集治安巡逻、防火、灭火和处置突发事件等多种职能于一体的专、兼职消防队伍,实行24小时全天候执勤,积极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和初期火灾扑救等火灾防控工作,提高消除火灾的能力。

  十二、广泛开展消防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施工单位要对进场的施工人员进行全员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主要内容应包括临时消防设施的性能及使用方法、扑灭初起火灾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报警的程序和方法等,对动火、看火等重点岗位人员,施工单位还应进行专项技能培训。施工单位项目部要依据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并每月组织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采取消防安全防范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十三、加强老旧小区改造工程消防安全管理。与一般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相比,老旧小区改造工程施工现场及周边消防安全隐患和不确定因素更多,发生火灾扑救难度更大,各项目部要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编制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控方案,对施工顺序、物料存放、动火作业管理、临时用电管理等方面进行重点管理,做好老旧小区改造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十四、构建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共建共治共享理念。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各参建单位向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报到,共同建立项目治理机制,落实各工序公示制度,沟通项目建设情况和居民诉求,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推动实现建设项目共建共治共享。

  十五、做好老旧小区改造工程施工作业与居民生活分界分流。施工单位要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工程特点,综合考虑老旧小区所处位置、交通条件等因素做好施工区域和非施工区域的防火分隔,严格管理人员出入施工现场,周边居民和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施工现场。施工过程中要采取作业区与非作业区防火分隔、外门窗防火封堵及其它施工现场综合防火措施,加强居民安全防护工作。严格“两通道”管理,严禁阻塞消防通道及应急通道。

  十六、加强老旧小区改造工程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老旧小区改造项目要联合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通过设立消防咨询点、定期举行“工地安全日”活动、发放消防安全手册、举办消防安全讲座等形式加大对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周边居民的消防安全宣传力度,提高小区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十七、完善老旧小区改造工程消防安全应急处置措施。老旧小区改造项目部要根据周边住户的活动特点组织制定不同时段的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保卫方案及处置措施,分时段制定灭火应急预案,提高非施工时段、用火用电高峰时段、夜晚等管控薄弱环节的应急处置能力。

  十八、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处理力度。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部门联动,与消防救援部门、属地街道(乡镇)建立执法衔接、联合执法、信息共享、问题抄告等机制,形成合力。加大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问题和隐患的处罚处理力度,采用约谈、记分、罚款等多种手段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处理,构成生产安全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提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依法将相关责任单位列为施工安全风险企业。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1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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